北京新浪推广代理

新浪网搜索引擎收费服务2005年度销售代理管理规定
1. 定义和解释
1.1 新浪网:在本规定中指新浪网指定的正式注册公司。
1.2 搜索引擎收费服务:指新浪网提供的在新浪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www.sina.com.cn及www.sina.net)的搜索引擎目录及搜索结果页面上展示客户网站信息的一种有偿服务。
1.3 代理商:指与新浪网签署搜索引擎收费服务销售代理合同,代理销售搜索引擎收费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部分区域本地客户订单由本地代理商提交的大原则,分本地提交中心,本地准提交中心,普通代理及全国性代理,权利及考核标准各不相同。

2. 搜索引擎收费服务内容及申请认定提交中心代理商身份
2.1 新浪网提供的搜索引擎收费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2.1.1 推广排名:该网站将在所订购关键词网站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页搜索结果中显示。
2.1.2 目录排名:该网站将排在其购买目录的第一页的前5名。
2.1.3 快速登录:该网站将被登录在新浪网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中,并能够通过新浪网搜索引擎网站搜索中搜索到。
2.1.4 固定排名:该网站将在可订购关键词网站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页的1-10名内显示。
2.1.5 图片搜索:购买图片搜索的企业图片出现在“图片搜索”功能关键词搜索结果第一页。
2.1.6 弹出窗口:该网站推广将在可购买的关键词网站搜索结果的左上角出现。
2.1.7 二地排名:该网站将出现在所购买关键词的新浪网香港、台湾二地搜索引擎搜索结果首页出现。
2.1.8 图片广告:关键词结果页顶部的旗帜广告按钮广告和右侧的图片广告。
以上服务说明以tuiguang.sina.net上的说明为准。如有变更参照chanxun.sina.com.cn和tuiguang.sina.net及代理商平台,对于涉及销售的重要改动,新浪网会提前10天通过上述网站通知代理商。
2.2 以上产品不论是通过系统自动提交还是单独下订单手工提交都可以计入代理商业绩。明确声明的产品除外。
2.3 提交中心的身份认定:
2.3.1提交中心必须为合法的公司,并在签约前提供当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及股东证明;
2.3. 2提交中心应具有专职的SINA搜索引擎销售团队,一般城市不低于5人,中型城市不低于10人,大型城市不低于20人。
2.3.3该团队具备专业的SINA搜索引擎知识,精通销售技巧,并在SINA备案;拥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及客户服务能力证明;对欲拓展的区域或行业客户业务进展可行性分析,定期举行客户见面会(要求一季度至少一次),自身优势弱点分析,业绩成长承诺,当地竞争对手分析,有能力通过渠道覆盖其直销不能覆盖的市场,并有详细的渠道发展计划,必须和二级代理与新浪网签订三方合同;
2.3.4必须使用新浪网提供的CRM管理系统,并配合日常的信息审核工作;
2.3.5承诺达到新浪网对新浪搜索服务的季度任务,新客户数及客户续费率的要求。
新浪网再根据其2004年业绩和其它代理商提交业务计划综合评估是否授予当地提交中心的代理身份。经授权的提交中心没有按照业务计划的承诺开展业务或有其它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情况,新浪网有权随时调整其提交中心资格。

2.4 准提交中心的身份认定:对处于考核期的申请提交中心的代理商可以设为准提交中心;
认定方式与提交中心相同;必须经过新浪网允许,准提交中心才可以发展二级代理,未完成季度考核任务的准提交新浪网有权撤销准提交中心资格。

3. 搜索引擎收费服务的代理价格
3.1 新浪网搜索引擎收费服务中的提交中心和准提交中心按季度签署代理合同(对于没有提交中心的地区,可以按年度签署普通代理合同),根据申请代理地域和身份及每季度任务享受不同的代理价格,享有不同的返点,每季度末考核确定是否继续享有当地提交中心(准提交中心)身份。如果季度末考核任务达不到设定的标准或没有按照提交的2005年业务拓展计划和专门销售人员招募培训考核计划,新浪有权取消该代理的提交中心(准提交中心)资格。
3.2 代理商身份及代理区域确定后,双方签署《搜索引擎收费服务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在其中确定代理商适用的折扣、返点比例及保证金金额。
3.3 返点是指:在任何一季度,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考核地区内,当代理商实际向新浪网支付的代理费用金额达到或超过《代理合同》中规定的季度任务的前提下,代理商除可享受相应的代理价格之外,新浪网还应将价值相当于该季度内代理商向新浪网支付的代理费用总额乘以《代理合同》中规定的相应返点比例的金额以返点的方式奖励给代理商,返点时将此金额加入代理商的返点帐号,提交订单时按代理商的折扣扣除相应返点金额,此返点金额本年度不受时间限制,当季度消费金额计入该季度业绩考核;由于第一季度消费的返货为2004年第四季度的返货,所以2004年第四季度的返货不计入2005年第一季度的代理商业绩。
3.4 新浪网每季度末统计应提供给代理商的返点金额,并在每一自然季度(即1-3月为第一季度,4-6月为第二季度,7-9月为第三季度,10-12月为第四季度)结束之后的第一个月内统一向代理商提供该自然季度内代理商应得的全部返点。
3.5 搜索引擎收费服务的公开报价及代理折扣制度由新浪网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代理商无权干涉。新浪网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搜索引擎收费服务的公开报价,并提前10天以网站形式通知代理商。

4. 北京新浪代理费用及支付
4.1 提交中心(准提交中心)按照《代理合同》中的规定在签署合同时向新浪网支付承诺季度任务10%以上比例的保证金,此保证金不做为预付款提交订单,当代理商不能完成承诺任务的90%时,将全额扣除保证金;违反本管理规定时,将按照本管理规定的13.4扣除保证金做为对该代理的处罚;下个季度开始时,即3月,6月,9月12月的26日以前,提交中心(准提交中心)必须补齐《代理合同》规定的保证金才可以继续保持代理身份,否则新浪网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4.2 代理商按照《代理合同》中的规定在签署时向新浪网支付预付款,无预付款到帐《代理合同》无效。在新浪网经审核同意为代理商发展的最终客户提供搜索引擎收费服务时,新浪网将按照代理商的代理价格从代理商预付款中扣除相应的代理费用。在该预付款余额因抵扣代理费而不足时,代理商必须按照《代理合同》中的规定及时补足预付款。
4.3 如北京新浪推广代理商单方提前终止《代理合同》,或新浪网因代理商严重违约而提前终止《代理合同》,新浪网无需退还剩余预付款,可以按照该代理折扣价格提供企业服务部的等额搜索推广资源。
4.4 当新浪网凭代理商的汇款底单原件或副本为代理商加入代理预付款后,如果该笔预付款在10个自然日内未到达新浪网的财务帐户,则新浪网有权封闭该代理商的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交平台。如果20天内该笔预付款未到达新浪网的财务帐户,则新浪网将暂停从加入该笔预付款后,代理商提交的所有客户的搜索服务,由此代来的客户纠纷和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5. 北京新浪代理商订单提交和处理
5.1 代理商应向客户如实告知新浪网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报价等,并与客户签定搜索引擎销售合同,该合同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5.1.1 客户的网站必须有一定有益的实质内容,此项标准由新浪网全权决定。
5.1.2 客户的网站必须能够支持多种浏览器,并且正常运行、能被访问。
5.1.3 客户在使用新浪搜索引擎收费服务时必须保证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所有与使用搜索引擎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5.1.4 如客户违反其任何义务,给新浪网造成损失,客户必须负责相应的赔偿。
5.1.5 新浪网有权随时删除含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有损他人名誉、利益、侵权等违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或链接的网站。如果客户的网站因为以上原因,被新浪网删除,则客户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由于新浪网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服务的订单,新浪网将退还未执行服务期的费用。
5.1.6 新浪网有权随时修改客户网站所在目录及其上级目录名称和结构,但客户网站的排名将得到保证。
5.1.7 新浪网有权在其服务器上保存所有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登录信息);
5.1.8 其他新浪网以书面方式要求代理商在销售合同中体现的任何内容。
5.2 代理商向新浪网递交的有关登录内容,一经代理商递交,新浪网便视为代理商及客户同意网站登录,新浪网在代理商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开始审核客户是否在该代理商代理范围内,及网站的标题、描述、关键词、所在目录是否合理,并且新浪网有权修改不合理的部分。
5.3 代理商必须按照订单格式要求填写真实的客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新浪网将一一予以核实,如有不实信息,按照13.4条款予以处罚。
5.4 上述审核通过后,新浪网按照代理商在设定折扣档次项下的代理价格从代理商预付款中扣除相关的代理费。
5.5 上述审核通过前,经新浪推广网允许,代理商可以修改有关登录内容;审核通过后,当客户要求中止服务时,经过新浪允许,可以删除订单,并扣除已服务时间的费用,以年为单位的服务,按月扣除费用,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以月为单位购买的服务,按周扣除费用,不满一周按周计算;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未开始执行订单的删除申请,将扣除提交日到删单日的金额。只有客户属性发生变化,并提供相应法律证明时,或代理商与新浪网签订补充协议时,代理商才可以申请修改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关键客户信息,否则新浪网不予修改。

6. 对代理商业务地域的限制和二级代理的管理
6.1 地域限制:新浪网实行地区保护政策,按照部分地区本地客户本地代理提交的原则,代理商只能在其所授权代理的区域内及开放地区进行搜索引擎销售业务,否则订单不予处理。封闭地区以http://tuiguang.sina.net中的提交中心名录列出的地区为准。
6.2 提交中心的二级代理必须同新浪网及上级代理签订三方代理合同,并且二级代理必须从新浪网二级代理平台提交业务;如果发生未签订代理合同的公司通过某代理商提交订单,将按照本管理规定的13.4扣除保证金做为对该提交中心的处罚;

7. 提交中心拥有的特殊权利
7.1 享有当地除全国性直销代理商和特殊客户外的最优惠的折扣和返点政策;
7.2 拥有发展二代的权利和平台二代接口;
7.3 在新浪网http://tuiguang.sina.net拥有固定的推广位置;
7.4 享受新浪网组织针对提交中心的新浪销售团队的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提交中心管理团队培训;
7.5 新浪推广网用资源互换的形式取得各地的展会展位,支持当地提交中心参加;
7.6 客户会的支持,SINA酌情承担部分客户会议费用,并派相关人员前往支持。
7.7 对当地的过期未续费用户及来电咨询新浪服务的客户只推荐给当地提交中心;
7.8 新浪推广网的各种促销活动也是以当地提交中心为主来进行;
7.9 产品资料及销售工具的优先提供;
7.10 订单出现问题时的优先解决(在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7.11 渠道冲突发生时的倾向性政策扶植;(在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7.12 提交中心拥有优先代理新浪网企业服务其他产品的待遇,包含但仅不限于邮箱,竞价排名产品。
7.13 新浪网优先支持提交中心进行公司形象规划,职场布置等,并优先授予提交中心新浪网品牌支持。
8. 代理商其它权利义务
8.1 代理商应遵守并促使其客户遵守新浪网搜索引擎收费服务的在线申请/注册服务条款,代理商的客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代理商的行为,新浪网将直接向代理商追究责任。
8.2 代理商必须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新浪网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8.3 新浪网向代理商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代理商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8.4 对因新浪网过错造成的损失,新浪网只向代理商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8.5 对于代理商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代理商与客户自行解决,新浪推广网不介入代理商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9.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9.1 代理商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新浪网搜索引擎提交中心"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代理商不得以新浪网"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新浪网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新浪网""新浪搜索引擎""新浪搜索"等与新浪网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新浪网"等引人误解其为新浪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代理商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代理商是新浪网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9.2 在履行《代理合同》期间,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新浪网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能有超越代理商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代理商在使用新浪网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合作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代理商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新浪网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新浪网,并获得新浪网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9.3 代理商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代理合同》期间及在《代理合同》期满后不对新浪网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新浪网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代理合同》期间代理商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
9.4 代理商承诺,若与新浪网终止、解除《代理合同》后未经新浪网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新浪网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新浪网代理商。
9.5 若因违反上述保证,且给第三人或者新浪网造成损害的,代理商同意承担一切责任。

10. 北京新浪代理的终止
10.1 新浪网有权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终止其与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1.1 提交中心(准提交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预付款;
10.1.2 代理商在其代理区域之外进行搜索引擎销售业务;
10.1.3 代理商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双方《代理合同》及本管理规定的情形;
10.1.4 代理商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10.1.5 代理商保证金不足;
10.2 如代理商不同意新浪网对搜索引擎收费服务的内容、价格、代理模式的调整,代理商有权提前10天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终止双方的《代理合同》,预付款不予退还,可以按照该代理折扣价格提供等额的新浪网搜索推广资源,同时新浪网将扣除全部保证金。

11. 北京新浪代理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1.1 无论因何种原因,如代理商与新浪网签署的《代理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商必须向新浪网支付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新浪网有权从代理商预付款中直接扣除全部已发生费用。
11.2 如代理商与新浪网签署的《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对于代理商与客户之间尚未执行完毕的搜索引擎销售合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1.2.1 对于代理商已向新浪网支付代理费用的搜索引擎销售合同,新浪网将继续按照该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11.2.2 对于代理商未向新浪网支付代理费用的搜索引擎销售合同,新浪网没有义务执行,代理商应当自行负责处理,新浪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保密条款
12.1 代理商对于因签署或履行《代理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新浪网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新浪网书面同意,代理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12.2 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代理商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代理商仍需遵守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新浪网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条款而给新浪网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12.3 《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代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代理商承诺不向与新浪网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新浪网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12.4 代理商与新浪网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12.5 本协议所称"与新浪网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2.5.1 与新浪网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12.5.2 与新浪网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12.5.3 与新浪网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12.5.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3. 违规处理
13.1 代理商应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新浪网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新浪网利益的行为。
13.2 代理商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代理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新浪网带来任何损害,代理商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新浪网造成的损失。
13.3 除遵守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外,代理商还必须保证:
13.3.1 各级代理商不得以低于新浪公开收费标准9折的价格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特别情况下每个订单需事先征求新浪网负责其日常业务的渠道销售经理同意并在新浪网销售支持部门备案。
13.3.2 对经新浪网书面认可的提交中心发展其二级代理商队伍时,不得低于6折销售,其二级代理商市场零售价同样需遵守13.3.1款的规定,一级代理商对所发展的二级代理承担管理责任(二级代理商违规追究一级代理商责任),如有违规将按照13.4条款处罚,。
13.4 如新浪网通过任何手段发现代理商违反任何条款,确认后新浪网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13.4.1 第一次违规,扣除代理商保证金1000元,如果保证金不足,则提高代理折扣0.5,并且在代理商平台公布违规信息;
13.4.2 第二次违规,扣除代理商保证金3000元,如果保证金不足,则提高代理折扣0.5,并且在代理商平台公布违规信息,情节严重者封闭账号1个月;
13.4.3 第三次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将取消该代理商代理资格,并终止代理合同,同时不允许其他代理商发展该代理商为二级代理;
13.4.4 新浪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通过订单、撤销违规订单或者禁止违规代理将来再次提交有关客户的业务;
13.5 违规认定:
13.5.1 由客户或者其他方举报时提供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等证据的复印件、传真;
13.5.2 代理商在网页、宣传材料、媒体广告、给客户的email等处对外报价低于新 浪公开收费标准9折。
新浪网根据掌握的情况分析判断并认定是否违规。

13.6 调查取证:
13.6.1 新浪公司随时定期核查以上政策的执行情况,鼓励代理商之间互相监督;
13.6.2 接受客户的直接投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取证;
13.6.3 如果举报低价倾销,请提供书面证据,以便新浪网用来作为处罚依据;
13.6.4 设投诉邮箱:kf@sina.net

14. 利益冲突条款
14.1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任何新浪网或新浪网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成为代理商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理商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新浪网法律部门,如代理商故意隐瞒此情况,新浪网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代理商单方承担。
14.2代理商不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任何新浪网或新浪网关联企业在职员工有任何贿赂行为,否则新浪网有权随时单方提前终止《代理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代理商应赔偿新浪网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4.3前两款所述的新浪网关联企业指控制新浪网或被新浪网所控制的、或与新浪网共同受控制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管理权。
15. 适用范围及解释权
15.1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15.2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与裁定权归新浪网所有,新浪网有权随时根据需要修改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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